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老年人同样可以去争夺对其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两方在抚养子女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本质上应当保持相当。
因此,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都提出了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请求,那么这时他们的子女如已经长时间单独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陪伴成长,且同时,如果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意愿并具备能力为孙辈或者外甥孙辈提供协助照顾服务的话,便可以被视为子女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以备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