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应尽其所能确保所销售商品的品质得以维持。
作为经营者,他们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销售产品的质量,这样才能使顾客在实际使用商品的过程中获取到符合质量标准、性能稳定、适用于特定用途并具备一定有效期的良好体验;
无论这些商品是通过正常购买途径获得的,抑或是由参与某项促销活动或抽奖活动而得到的赠送礼品。
当然,除非消费者在首次购买相关商品时就已经清楚地了解到了商品的某些瑕疵所在,否则销售方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