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範围范畴,主要是对出质人权责进行界定的。
质押担保义务的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主债权人应偿还之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交易引发的损害赔偿费用、质物保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实现质押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等。
这其中,所提到的“主债权”,特指在主合約里明确规定的债权人应接受的合同义务,并不包含依附于主债权之上的各种利息或者其他相关附随的债务关系。
至于所谓的“利息”,即为主债权到期后所有尚未偿还的利餘,这部分的利息额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核算方式,亦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商定,但是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基准,因为若超越这个底线,法律将无法对這些超额利率提供保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