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并非普遍按照2n+1方式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者在本单位所任职务年限来决定的,即每满一个固定称谓长度的时间(此处的固定称谓指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便需依据某个标准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正常劳动报酬。
然而,如遇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协议强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此时经济补偿的准则将翻倍为2n;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则可能被要求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正常劳动报酬,即+1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