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补偿额度,需综合考虑区域内的经济环境及特定的境遇以确定适当的补偿方案。
以下列举了几个不同地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采纳的具体计算方式:
1、据生产经营的效益指标等因素制定,如同广东省的相关政策提到的,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范: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操作方法。
若因政府对符合法规的房屋进行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其补偿额度将依据被征收房屋在征收之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特别强调的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的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应当作为评估基础,若无法提供纳税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或难以准确估算税后利润的,则以上一年度该地区同行业的平均税后利润额,亦或同类房屋市场的租金水平进行衡量。
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六个月计;
但若选择以产权调换替代,则从被征收者实际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告交付之日止为停产停业期限。
2、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如宝鸡市在《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同样有明文规定:
对征收非住宅房屋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如下标准予以补偿:
首先,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进行计算;
其次,若被征收人希望以产权调换作为替代方案,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同时,停产停业期限将依据实际过渡期的长短进行计算。
当房屋征收协议中的过渡期限有所增加时,将依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3、参照被征收人的税收状况并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例如《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来确定。
具体来说,月平均利润值将通过被征收人提供的最近的三年的纳税证明进行推算确定,若不够三年,则以整个生产经营期间的所有纳税证明作为依据进行推算确认。
4、以经营面积进行计算,这也是《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项中给出的规定: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将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若涉及其营业用途和生产用途,那么每平米的补偿费用将为200元,若是涉及其他非住宅用途,每平米的补偿费用将为150元。
5、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例如《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第八条提出的要求:
“被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2‰给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