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形成权是两个重要的民法概念。
其中,撤销权指的是主体系因特定原因持有自其主观意志上消解业已订立的合同之权力。
这一权利源于合同之存在不当且因瑕疵而无法生效,故使主体系通过其单独行为有能力撤销该合同,将其效力归于虚无。
当撤销权得以行使之后,合同复归无效,其原本的实效自协议订立之刻起即告终止,从此以往,合同便从未生效过。
另一方面,形成权即意味着依据主体单方之意愿,就能撼动其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使之向着新的方向发展变动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