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对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形,按照以下法定情节做出量刑判决:
1.犯罪行为导致生产经营遭受了较大程度的损失,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2.如果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达到了重大损失的级别,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3.情况更加恶劣、给生产带来极度严重损害的,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形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对于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监控管理体系以及稳定的农业生产活动。
种子作为一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关键性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确保其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和规范,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
2.在客观层面上,本罪主要表现出的违法事实有两个重要方向:
违反了农产品、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行业的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各种伪造、低质的种子,从而导致农业生产遭受了较大范围的损失。
具体地,这份违法表现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虚假宣传或者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种子,仍旧进行销售;
(2)售卖者有意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种子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3.主体特征。
本罪的行凶者需要满足一般公民的年龄条件,即需要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任何普通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而诸如公司一类的企业单位亦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角;
4.主观特征方面。
本罪的主犯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犯罪意图。
具体来说,主犯的犯罪意图经常表现为以下两个方向:
第一,明知道是不真实的或者已经失效的种子,却仍旧选择销售;
第二,为了盈利的目的,有意以不达标的种子假扮质量优良的种子进行销售。
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由于过失行为,例如在不知情的前提下销售了假冒伪劣或者已失去实用性的种子,是无法被认定为本罪的。
本罪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追逐非法利润。
我们在此特别强调,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只是本罪行径的最终结果,而非根本目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