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注册商标异议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自得知商标申请信息发出公告通知之日起计,设定为三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任何具备资质且对该商标申请持不同意见者,均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商标异议申请。
其次,当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有义务听取异议方及被异议方关于事实情况及其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与解释,并需要对事件展开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
最终在公告结束满十二个月之后的第一天,商家将收到正式的申请结果通知,即有关部门对此次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准予与否的决议。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是基于商标法等相关法规中对其他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