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裁定被罢免或撤销,那么将不采取任何拘禁行动;
然而,若处罚裁决未被否决,那么拘留措施仍将会被施行。
在暂缓实行的过程中,最长时间一般不能超出三个月。
但因为特别原因需要更长时间处理的话,期间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总体累计时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整体而言,暂缓执行的期限应该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若暂缓执行的裁定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那么起始时间就应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的裁定之日算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