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使仅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认证,实际上也被法律判定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然而,这种情况亦存在一些特殊状况。
例如,如果该套房产是在结婚后由配偶的父母亲提供资金购置的,并且只是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的个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是一方向其父母亲的私人赠予,因此这部分资产应视为是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除非在该赠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曾就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