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并非必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定义范畴。
拘留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与层次的类型,分别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类。
如果个体仅涉及到一般性的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周期通常为5日到15日。
这时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能需要采用刑事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物的强制性限制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