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实施交通信号灯管制的路段中发生驾车相撞事故,若对方车辆并未发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其无需对此次事故负责。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来讲,非机动车辆及行人均被视为相对较弱的权益保护对象,为此,即使机动车方并无过错,亦需承担不超过总事故费用10%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驾驶者存在违规行为、未能有效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等情节,则该司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通常其所负担的赔偿比率处于70%-80%之间。
而对于有酗酒或吸食毒品后驾车情况的肇事者来说,无疑需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在实际理赔环节中,根据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及其他相关险种的状况,大致可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若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机动车自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若已投保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限额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至于超出这一额度的赔偿费用则应由机动车一方向受害人支付;
(3)若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若有任何差额,剩余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继续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