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16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若其在事故中需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承担主要或者全部的法律责任,那么他将面临到交通肇事罪的指控。
根据我国严谨的刑法法规,此类犯罪行为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其应该被杜绝不必要的惩罚。
实际上,这样的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实时且适当的宽大处理。
当地的刑事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对他们做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刑期较短的拘留监察。
但是,如果这位乘坐着车辆的青少年尚未符合16岁这个法定犯罪责任承担的上限,那么尽管他或她可能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甚至不幸地导致他人死亡,他们也不会被指控为刑事罪犯。
然而,同样不能忽视,无论他们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年轻的驾车者都需要为他们的过错付出沉痛的代价,那就是支付高额的民事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作为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就必须担起支付这笔费用的重任。
假如青春期的孩子手头还握有家产,法庭会先要求他们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支付赔偿款;
倘若财产不足以满足要求的话,剩下的缺口则将由父母来支付。《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