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起离婚诉讼者所必需满足的条件部分:
首先,原告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其次,本案原被告之间必须存有无可争辩的合法婚姻事实,也就是说双方都必须是法律认可并承认的正式配偶关系,除此之外的任何非正当关系均无权寻求离婚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再者,作为诉请方的个人必须拥有完整且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该要求的人士则无法行使诉讼离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