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民事纠纷之当事方是否应当出席庭审的问题,需要依具体案件类型作区分考虑。
唯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则原告本人无需亲自出庭参与庭审。
然而,针对婚姻类案件,当事人却必须亲自出庭,如若未有必要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中原告倘若享有代理权,尽管理智尚能自由表达,但还是应当亲自出庭陈述己方观点;
确实存在因故无法出庭的情形时,务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声明。
此处所谓的“特殊情形”指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因健康原因,例如身患重症住进医院接受治疗,老年人行动不便等;
2.基于工作安排,难以抽身离开或位于异国他乡,导致出庭确实面临诸多困难。
此时,未能亲临现场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或者继续保持婚姻状况,以及关键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书面声明。
对于原告与被告均未出庭的情况,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1.若原告未能亲身出庭,法院有权利视其为主动撤销上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原告接到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同意在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上诉,由被告自动反诉,法院有权就此进行缺席审判”;
3.若被告未能亲身出庭,法院同样有权进行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