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房东与次承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出租人的意愿看法来具体分析:
首先,若承租者经出租人确认后将所租赁财产转交给了第三方,那么这样的租赁协议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的执行过程也不会存在任何阻碍;
其次,若承租者未经出租人明确许可便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然而在此之后,出租人倘若在得知转租举动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仍未对此表达过反对意见,将会被视为其已经默认了这个转租行为,如此以来,这样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此外,另有一种可能发生的状况是,承租者虽然将房屋转租给了次承租方,但其转租期已经超出了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超出期限的部分是并不具有合法性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