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挂失止付,乃指在经济活动中,收据权益人为确保自身权益免受潜在威胁,而向需求应付款人发出通告,请求行以挂失止付之交易措施。
此项制度的价值,在于赋予接收挂失止付通告的应付款人以履行暂停票据支付义务的强制性要求。
如若在接获挂失止付通告后,应付款人依然继续执行支票支付操作,无论其行为是否出于善意,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从挂失止付制度本身的实施效果来看,它所产生的效力是短期性质的,并不具有长期延续性的特质。《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