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规定,由税务机构所收取的滞纳金原则上被视为对破产企业而言的一类破产债权,即归类为普通频的债项。
而针对此类衍生自破产企业未按时缴纳相关税款的滞纳金业务产生的债权确认诉讼,特别是当这些滞纳金在破产事务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即已产生的话题,那么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审慎对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事件进行至司法审理阶段前所累积下的有关于欠缴税款方面的滞纳金仍然被视为普通的破产债权范畴内。《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