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项目部门章签署合同时,该行为并未具备法定的有效性。
这是由于项目部门并非法人实体,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无法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换句话说,项目章本身并不享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它无法替代公司对外活动的权威性。
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仅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的公章来签署合同。
其中,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都签字、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指纹之际,合同方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