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以刑罚之前被拘留或监禁的情况下,其期限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然而,对于申请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来说,这段期间是不予以折抵刑期的。
当遇到涉及管制刑罚的审判时,倘若被告人身先受过拘留或监管的处罚,每一天的拘留时间可以折抵两日的刑期。
而对于拘役刑和有期徒刑,同样可依此类推,即每一个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日子均可扣减一日刑期。《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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