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录音遗嘱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其制作过程应至少有两人以上的无利益冲突见证人在场。
此项规定旨在从根本上保障录音录像遗嘱的公正性以及真实可靠性,为此需两位及以上独立、无直接利益干系的见证人全程亲眼见证录音录像遗嘱的整个产生过程。
由于录音遗嘱实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务必遵守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基本要求,如必须通过具有录音装置的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所述之声进行全面而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同时还需确保原始存储媒介的完好无损。
以录音笔或者手机为例,不仅需保持录制设备的完整,更须确保所录制之音轨未经过任何形式的修改编辑等处理操作。
首先,正如前文所提,录音遗嘱必须于起始阶段由遗嘱人宣布其所包括的重大议题为遗嘱,以便在正式场合与普通对话的音频录像进行有效区分;
其次,遗嘱人与见证人务必在录音录像过程中详细披露其本人姓名以及详细身份信息;
再次,录音遗嘱中必须记录清晰明确的录制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