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条,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期的犯罪分子在行刑期间,如能坚定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意义上的悔悟与转变,或是立功赎罪行为显著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倘若犯罪分子取得有重大立功表现,便应该得到更为宽泛的减刑尺度。
而对于无期徒刑,短则需要经过至少十三年的服刑期,方可折减为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