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尚未迁移的出嫁女儿是有资格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而户籍已经迁移出去的出嫁女儿则无法享受这类补贴。
对于那些在婚后丧偶或者离异后,决定将户籍迁往原集体的妇女们,她们同样也具有享有此类补贴的权利。
值得强调的是,享有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权益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收入,这些收入理当公平地分配给集体中的每位成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