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因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故在离婚过程中应当予以归还。
因此,要求男方在离婚之时归还女方嫁妆是合乎情理与法律规定的。
然而,尽管法律对此有所规定,许多离婚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女方无法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嫁妆乃其私人所有,从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的现象。
鉴于此,为预防纷争的产生,建议夫妇双方预先就嫁妆之所有权归属事宜加以明确,确保形成之文字材料符合事实真相且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