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的解决策略往往会受到个体实际状况的影响和制约。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返还彩礼要求的当事人,若经调查核实被界定为如下特定情况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给予充分的法律支持:(1)双方尚未实现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化;
(2)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能形成共同的家庭生活以及随后走向离婚;
(3)婚前采取支付方式,并对支付方造成了生活方面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