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合伙人能够顺利退出团队,应依据其退伙时合作企业内现金和实物等资产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清算并退还退伙者应得的物质权益。
退伙人需对由于自身离职而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在计算其赔偿数额时,应该适当扣除属于他的那部分责任。
对于在退伙过程中尚未处理完毕的合作事宜,应等待这些事宜全面解决之后再进行结算。
关于退伙人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物质权益如何退还这一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或经全体合作伙伴的共同商定,既可能以货币形式退还,也可能以实物方式退还。
退伙人要明白,对于退伙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合作企业负债,他都需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