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间由于情感上无法调和而导致分居达到乃至超过二年时间的,即使经过双方调节也未能达成合意,则应当许可给予离婚裁决。
这里提到的“情感不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这一概念,事实上成为了法院衡量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作出离婚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换言之,尽管分居两年属于判定离婚的基础因素之一,然而并非唯一固定且必要的条件。
此外,在面对分居这一实际事实时,当事人最好能够提供充分而且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采纳这些证据作为关键性论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