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所需耗费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时,仲裁庭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至第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若案件的处理过程较为复杂,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仲裁庭可以酌情予以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五个自然日的期限。
然而,如若仲裁裁决未能在四十五天内做出,则相关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针对事实相对明朗的部分,仲裁庭亦可依据实际情况,先行对此部分进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