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学上,拘役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拘役判处的刑罚,从法律裁决正式实施的那一天算起;
而在执行前已经被关押的时间,每过一天就可以视为刑罚执行了一天。
若对某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在执行前的那种先行被拘留的日子,可以按照一天抵扣一天刑期进行处理。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其刑期是从法律裁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天来开始计算的。
如果在执行之前就已经先行被羁押了,那么这些羁押的天数可以按一比一的比例换算为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