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疑似静脉滴注、血液输注、肌肉注射或药物使用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医患两边有责任共同对案发现场的实际物品实施封存及启封程序,并且在封存结束后,由医疗服务提供者负责保管这些重要的物证。
倘若需要进一步的检验核实,则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来执行检验;
如若双方不能就委托事项达成共识,医疗服务提供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指定合适的检验机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