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责任的负担形式,主要存在两类情况:
第一种为一般保证,这通常体现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做出的约定上,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另一种情形则表现为连带责任保证,这往往要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关于保证人所采用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会在保证合同中加以明确的规定。
然而,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对此进行清晰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的话,便将会根据一般的保证责任原则来对保证责任进行承担。《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