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推搡并不构成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
所谓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为发泄私愤或其他不当目的公然采取暴力手段损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从行为形式来看,通常表现为直接运用手部挥舞拳头、脚部踢踹或是借助诸如木棍、铁棒等攻击性器具来打击受害者等情景,此时行为人便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若相互之间仅存在拉扯、推搡等行为,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对被害人体表及内在器官的伤害,则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殴打他人”范畴。
然而,若在推搡过程中导致了特定第三方人员的身体受到了实际性损害,那么行为人面临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