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倘若确有实际损失劳动能力者,便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即误工费。
而误工费则依照受害人的劳动时间及经济收入状况来评定。
若受害人为拥有稳定收入之劳动者,误工费理当以其实际减损的薪酬为依据进行结算。
若是受害人尚无确定固定收入来源,则可按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若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关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有效证据,则可参考诉讼地所在区域内同类型或近似的行业中一年前全体从业人员平均月薪来加以估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