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结婚证明仅仅一个月后便选择离婚,此时通常情况下彩礼将不予退还。
这是由于彩礼本身可以被视作一种赠予行为,而当赠予物品已经实际交付之后,赠与人将无法再行撤销此项赠送。
因此,即便是在婚后不久即选择离婚,彩礼依然无需返还。
然而,若涉及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那么在历经离婚程序之时,彩礼可能将会被要求予以退还:双方虽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能共同生活;
以及在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自己真挚感情而给予女方一定金钱或贵重礼物,由此造成赠与人的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