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拘役罪行的缓刑考察期规定在原来所判定之刑期的延长线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低于两个月的时间。
然而,对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察期则设定在原来所判定之刑期的延长线上五年以下,但同样应至少保持为一年的长度。
实践中,缓刑的考察期限自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宣布缓刑的犯罪者,倘若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罚,那么这些附加刑罚依旧需要严格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