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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在设立劳动合同时,关于约定试用期这一环节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并留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首先,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参与其中达成公平、民主的协商结果,绝不允许用人单位独自强制规定;
其次,鉴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应超出六个月;
另外,当我们讨论的劳动合同期限处于三个月及以下时,将无法设定试用期;
如果在三个月至一年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时,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一个月;
当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才可到达最多六个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当包含于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绝非将其作为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单独存在,因此只有当试用期结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当我们谈及初次就业或在取得其他工作职位后转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时,适用试用期的原则,对于那些工作岗位未有变更的劳动者来说,只可以在新一轮续签劳动合同时重新设定一次试用期,除非他们面临新的工种转变,否则就无需再设定试用期了;
最后,我们还需明确,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延长试用期以及在试用期间再次进行考核。《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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