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倘若双亲达成共识并且愿意更改他们对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安排,那么这是完全可行且合法的。
然而,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若负责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1)照顾子女的一方由于患上严重的疾病或是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其抚育责任;
(2)担任监护人一方未能尽到自己的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了实实在在的负面影响;
(3)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如自愿倾向于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时那一方也具备抚养他的经济条件和条件;
(4)存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