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需依据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负担这一关键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并采取相应措施:其一,若夫妻共议或有共同意愿共同签订合同中所产生的负债,抑或当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此类负债,均应视作夫妻共同所负之债;
此外,夫妇中的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缔结的负债亦同样属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该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这对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负债,倘若超过了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而应由相关人员独自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