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并非必须得建立在双务合同之上,然而,若一旦形成了双务合同关系,对于互负债务的情形,若后期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前期已经按约付款的一方有权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至于“代位权”,它是指由于特定债务人(即破产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对此债权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时,该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破产债务人行使相应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