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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呢

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2 14:00:06 已帮助14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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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呢
代理权并非必须得建立在双务合同之上,然而,若一旦形成了双务合同关系,对于互负债务的情形,若后期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前期已经按约付款的一方有权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至于“代位权”,它是指由于特定债务人(即破产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对此债权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时,该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破产债务人行使相应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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