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这一观点将有所改变:首先,若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约定该汽车作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单独享有;
其次,如果汽车由另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并且其明确表达仅赠与他们的子女一方;
再者,若是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所有购车款项,并声称此车辆仅认定为自己的私人财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婚姻延续期间购置的汽车便会被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