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其资格保留期限最高可达24个月。
具体而言,若该失业人员的失业发生在其之前供职的用人单位与其个人总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但未足5年的期间内,那么他所能获得的最长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为12个月;
如果此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在5年至10年间,则他所能获取的最长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为18个月;
而当此人的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时,其能领取的最长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将增长至2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