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明确规定,唯有在侵犯名誉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且导致严重后果时,受害方才具备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资格。
至于赔偿金额的衡量,则需要全面考虑到侵权者的过错严重性、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与情节、该行为所带来的实际不良后果、侵权者从中获取额外收益的状况、侵权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者所在地区的普遍生活水准等关键要素,以进行合理的评估和确定。
其次,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益,其直接关联着享有者在财富方面的获益。
正因为如此,名誉受损无疑将对其财产收入造成实质性的冲击和影响。
例如,基于个人声誉遭受破坏的前提下,某位公民可能失去某种特定职业或工作的机会;
同样地,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名誉毁损均可能引发严重的财务损失,甚至可能导致核心资产的流失。
因此,财产损害不仅包括现有资产价值的下降,还涵盖了可能的预期收益的丧失。
只要是源于侵权者侵犯名誉权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后果,侵权者理应对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同时,即使是受害人为了修复自身名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开支,亦被归类于财产损害的主要范畴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