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乃由于缺乏婚姻成立所需的要件,故而不具备法的效用。
无效婚姻的性质无法通过请求撤回来予以改变,必须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该婚姻无效。
在实践中,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婚姻自始即为无效:(一)有重婚行为;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
(三)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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