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离婚诉求的一方可依法进行离异起诉。
其需持有有效的结婚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户口簿信息、民事纠纷起诉状及其副本,并径直前往被告方居住地所在法院提起正式的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规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和调解工作。
若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判定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继续维系,且夫妻情感确已破裂,则法院有权作出离婚裁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证据:
第一,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当性关系;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第三,沉迷于赌博或非法药物依赖,且屡次教育仍未改正;
第四,由于感情问题而长期两地生活、分居超过两年以上;
第五,其他极端引发夫妻矛盾冲突的情况。
倘若法院未能认定上述事实,and双方同意离婚,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共识,则双方可在分居达到一年后再向当地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