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规范和要求,融资租赁应被视为一种债务关系。
在当前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然成为了最为广泛且基本的非银行金融业务模式之一。
其核心内涵在于:
出租方会依据承租方(使用者)的具体需求和请求,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应合同;
依照这一合同约定,出租方会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资金注入,购入由承租方指定的相应设备。
在此基础之上,出租方还需围绕承租方的需要与其订立一份有效的租赁合同,进而将所采购的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并据此向承租方收取相应额度的租金费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