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论案情是否严重要否探讨。
此款内容主要针对拘留这一执法手段所应遵循的法定条件进行明文规范,以便于我们判定某位涉嫌犯罪人员是否达到了拘留的门槛标准。
然而,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拘留,仅限于是否合规合法的问题。
至于刑事拘留的严重性对公民而言,被采取有碍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剥夺了部分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是极其严肃且重大的事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