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内所抛掷的物体或在建筑结构上发生坠落事件,对无辜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时,如果很难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那么设立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需承担适用公平原则的赔偿责任,即按照各自应承担份额的形式对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补偿。
然而,倘若过后经过深入调查,能够确定出实际的侵权责任人,则已经作出相应赔偿的可能加害人拥有向真正施害者追索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