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只要其主题是由当事人发起的,旨在构建、变更或终止具有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事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份传真文件便完全具备了合同的所有属性。
合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有多种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书、书函、电报、电传以及我们都熟悉的传真等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