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债之撤销权可与普通债权相结合进行主张。
债之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债务人通过对到期债权的主动放弃,或采舍债权担保以达成无偿转移财产之目的,以及无代价地转让其财产权益等途径,实施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之行为;
除此之外,还包括债务人蓄意借由迂回手段,擅自拉长其到期债权的偿还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
若发生上述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为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