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身为名为“套路贷”的有预谋犯罪团伙中的业务人员,仅起到次要的协助和配合作用,则可主观地将其归于从犯行列。
在各类犯罪团伙中的组织与策划者,以及在集体犯罪行为中发挥主要推动力者,则应被定性为主犯。
关于“套路贷”这一名词,它乃是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唯一意图,借着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或胁迫受害人签订所谓的“借贷”或本质上属于“借贷”、“抵押”、“担保”等类别的相关协议,通过夸大借贷金额、人为制造违约问题、任意捏造违约事实、故意销毁还款凭证等手法,从而构建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再利用法律程序如诉讼、仲裁、公证书来实现i自己的非法目的,甚至诉诸于暴力、恐吓或其他欺压手段,以达到霸占受害者财物的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概括性术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